《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写道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对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虐待是家庭暴力的升级版,矛盾的激化版。
我国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主要集中于离婚纠纷案件,而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与此密切相关。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律师解析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和迫害的行为,遗弃是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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