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福建法律咨询 > 福州法律咨询 > 福州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罗* 福建-福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23 12:35:09 325人阅读

最近在学法律知识,遇到一个问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我在书上没有找到答案,希望知道的朋友帮我下。

其他人都在看:
福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修订可以了解此罪的演化和立法变化所表现出的一些信息,表面文字名称的改变说明了法律概念进一步科学严谨化了,修订后加重了处罚力度,犯罪构成主观范围从应知到明知,说明范围缩小了,尤其是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审查不仅仅是个实体规定,或许更多的应该是程序上的规定。修订前《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改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10-23 12:49:09 回复
咨询我

《刑法修正案(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二是对犯罪行为增加兜底性规定;三是提高了法定刑。修正案加重了对本罪的处罚宽度和力度,刑法对于赃物犯罪的立法呈一种严厉化的趋势。表现在:
  
  (一)对赃物犯罪客观手段的罪状描述越来越具体和扩大
  
  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仅规定了窝赃和代为销赃两种犯罪行为,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财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将刑法规定的窝藏和收购两种犯罪行为进行了扩大。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立法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赃物犯罪行为分解成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将转移赃物的行为从窝藏行为中分离出来,将代为销售的行为从收购中转移中出来,在立法上明确了赃物犯罪的四种客观行为。
以上是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2017-10-23 12:36:09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