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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和表妹一起去书店看书的时候。看到老板,他居然有卖色情的书,所以请问一下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主体是什么
你好,对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主体的回答如下。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书号不被一般人或单位掌握,所以能够提供书号进而构成本罪的,主要为国家新闻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此外还有两种情况:(1)出版社主管部门的领导指令或变相指令将书号提供给他人;(2)接受出版社提供书号的人,又将书号提供给他人用以出版淫秽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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