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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司法解释

ask****615 湖南-益阳 其他咨询 2017.10.20 10:36:55 7170人阅读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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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rn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2017-11-18 14:5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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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0-12-09 04:2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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