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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纠纷处理与预防办法是什么

刘* 山东-枣庄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7.10.20 07:45:49 1019人阅读

好像最近出台了一些广东省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处理与预防的方法,那具体的内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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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医疗机构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专职承担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医院纠纷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并安装监控设备。在重点部门如门急诊、重症监护室、妇产科、儿科等显著位置公示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在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内悬挂有关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流程、患方权利义务等。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向患方讲明投诉处理流程和指引,充分告知患方权利和纠纷处理途径。
    
三、医疗纠纷根据其引发事件涉及的人数、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等,分为一般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纠纷,实行分级处理。
    
四、一般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医院可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解决,或者经解释引导,患方理性选择合法途径解决的。
    一般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医院纠纷管理部门接到患方投诉或科室医疗纠纷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在5至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或答复。如患方对解决方式或答复不满意,应告知纠纷处理的其他合法途径:一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二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上四种途径解决,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五、重大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聚集多人或通过暴力手段向医院索赔的行为。出现下列情况,应定性为重大医疗纠纷,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次来访人数多于5人,且情绪较激动,拒不接受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虽未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但一次来访人数多于10人,情绪较激动,拒不接受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摆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患者死亡后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或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出现打、砸、抢烧医疗机构,刺杀、围攻、殴打、恐吓工作人员或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可疑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参与;以自杀、跳楼、自焚、等方式威胁索赔;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重大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各医疗机构应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院长任组长,负责全面指挥各项工作,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负责现场协调处理。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应于5分钟内赶赴现场,医院领导要于10分钟内到达现场,靠前指挥协调,医院各相关部门需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处理重大医疗纠纷。
    
1.纠纷科室:
    
(1)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的健康损害,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并尽快整理和完善医疗护理文书。
    
(2)在6小时内组织科内讨论分析,将患者基本信息、诊疗情况、纠纷经过、科室责任等情况上报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及医务部门。
    
2.医务部门:
    审核科室讨论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专家对医疗纠纷的病例进行讨论分析,明确院方责任,必要时邀请外院专家。将讨论结论通报纠纷管理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及保卫科。
    
3.纠纷管理部门:
    
(1)做好安抚、解释工作,稳定患方情绪,防止事态升级;
    
(2)通知医院的律师或法律顾问到达现场,及时参与处置。
    
(3)告知如对病历有异议,可以复印或封存;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可以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并协助患方做好相关工作。
    
(4)汇总纠纷科室及医务科讨论意见,向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汇报,制定纠纷处理意见,与患方进行沟通。
    
(5)协商不成,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其他合法途径,并积极协助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6)切实履行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工作,对于重大医疗纠纷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医疗纠纷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医疗机构应在每季度10日前将上一季度所发生的重大医疗纠纷及处理情况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纠纷情况汇总上报;对于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立即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当地公安部门等。医疗机构要设专人负责医疗纠纷处置及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4.保卫科:
    
(1)指定专人与公安部门联系,请求到场处理,及时报告警情。
    
(2)及时安排足够人员到纠纷现场,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医护人员正面与患方冲突,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与控制现场秩序。
    
5.病案管理部门:
    
(1)患方申请复印病历,按照《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复印;
    
(2)申请病历封存的,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下,对病历原件或复印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由病案管理部门保管。
    
6.新闻宣传部门:
    
(1)建立医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医疗纠纷处理情况;
    
(2)根据具体情况,对纠纷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取证;
    
(3)制作纠纷报道通稿,负责同新闻媒体沟通,做好应对新闻媒体采访的准备工作,力求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

2017-10-20 07:5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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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⑴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⑵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 医务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起码标准,所以医院应该教育医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活动,文明行医,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与病人建立亲人般的医患关系,摆脱“医家至上,病家求治” 的传统观念,在诊疗活动中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患者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减少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而引发的纠纷。 ⑶医务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是医学实践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评判医疗护理工作是否存在过失的准则。因此,医院应该把建立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加强对医务人员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作为院、科两级管理工作的重点,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使医院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 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医疗质量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医院应该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狠抓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的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很抓“三基、三严”的培训,才能确保医疗纠纷不发生或少发生。 3 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病历是疾病的诊治经过及疗效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原是资料,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它不仅涉及到医学技术问题,还涉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病历将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依据。鉴于病历在医疗及法律诸方面的重要作用, 首先,医院应成立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地位的认识,加强对医护人员书写病历基本功的训练,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确保病历的客观、真实、完整。 其次,要对病历质量实行层层负责,严格执行查房制,主治医师把关修改,科主任、医务处、病历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杜绝有缺陷的病历归档。这些措施将无疑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初步把关的作用,也对日后可那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抗辩证据。应当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切忌自作聪明,为掩盖有过失或有缺陷的医疗行为而违背客观事实涂抹、篡改病历资料,否则,很可能会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仅凭这一点(提供虚假证据——举证不能)就可判定医方败诉。 4 重视医疗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减少非医疗因素引发的医疗纠纷。 医疗以外的安全问题在近几年医疗纠纷的投诉案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例如:请假或自行外出的患者在院外出现意外;患者在医院内的摔伤、烫伤、自杀;精神病人在院内伤人、或外逃伤人等,依据国家的法律,医院虽对患者没有监护责任,但应负有监管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证明医院完全没有过错。所以,重视和防止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的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新时期给医院管理者提出的新的要求。医院各部门应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制定和建全各项医疗以外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对在院病人的管理,坚持各种“告知、协议”制度,做好入院须知教育,并应取得患者及家属的支持,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不仅要满足病人必须的医疗服务,还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病人的其他合理要求,把非医疗因素。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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