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温州法律咨询 > 温州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关于贪污受贿的电视剧有很对?贪污受贿怎么认定

关于贪污受贿的电视剧有很对?贪污受贿怎么认定

周* 浙江-温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19 20:28:56 9535人阅读

最近关于贪污受贿的电视剧有很多,但是具体的贪污受贿是如何认定的呢?谁可以专业的解答一下呢?

其他人都在看:
温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受贿有两个条件:
1.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以为别人牟利为目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的。。
如果你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不可能构成这两项罪。
你这种情况只能算是普通的赠与,如果那一百万是他的合法财产,那你的取得也是合法的。 如果不是他的合法财产,那你也只能算是不当得利,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可以要求你返还,你也应当返还。不构成犯罪。

2017-10-19 20:38:56 回复
咨询我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认定受贿罪的方法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希望这个可以解决“最近关于贪污受贿的电视剧有很多,但是具体的贪污受贿是如何认定的呢?谁可以专业的解答一下呢?”

2017-10-19 20:29:56 回复
咨询我

贪污受贿罪认定具体如下: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020-12-09 04:30:46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