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三个区别:
(1)原因不同。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要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导致合同无效。
(2)认定不同。合同终止是达到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后而终止。而合同无效的认定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3)溯及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使合同关系发生消灭既往的效力,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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