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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近似商标是怎样认定的
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人民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您好,针对您的要如何认定商标近似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人民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对于应该如何认定商标近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关于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判断商标近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本条,判断商标近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采用相关公众的主体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相关公众是一个整体概念,不能以某一个具体的消费者或经营者来取代相关公众的概念。其次,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所谓一般注意力,是指相关公众在通常情形下所施加的注意力,而且是在原告注册商标和被告侵权标识都处于使用状态时,仅凭一般公众对注册商标的大概印象来验证,看其是否会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混淆。最后,判断商标是否近似通常应采用对主要部分观察、整体比对的方法,即应观察标识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否相似;只有在主要部分构成近人心齐地,才应进一步从整体上判断两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二、商标侵权的: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此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上述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有管辖权。
律师解析 商标侵权中的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如下: 1、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 2、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3、商标侵权相似的其他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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