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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债务人过世债权人应该当向哪些人主张债权呢

胡** 黑龙江-哈尔滨 债务债权咨询 2022.10.27 12:48:29 490人阅读

针对债务人过世债权人应该当向哪些人主张债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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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过世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下列人员索要来保障债权:
1、如果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向其配偶主张。
2、如果有担保人的,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务。
3、如果债务人有遗产的,应当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偿还借款人生前未偿还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2022-10-27 12:50:2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主张,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用何种方式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呢,有以下几种方式: 债权人口头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整个过程需要录音录像以及人证加以证明。 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主张权利的文书,要求债务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然没有签字、盖章但是能够用其他方式证明权利文书到达债务人。 债权人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 向债务人的代理人、担保人或者财产管理人主张;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债务人住所地省级影响力大的媒体刊登权利主张公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主张,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用何种方式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呢,有以下几种方式: 债权人口头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整个过程需要录音录像以及人证加以证明。 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主张权利的文书,要求债务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然没有签字、盖章但是能够用其他方式证明权利文书到达债务人。 债权人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 向债务人的代理人、担保人或者财产管理人主张;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债务人住所地省级影响力大的媒体刊登权利主张公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向抵押人主张债权是否及于债务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仅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且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
2008年5月28日,黄某向廖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期限为2009年5月28日,由石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还款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黄某不知去向,廖某于2009年12月21日向保证人石某催收借款,因石某也未能联系上黄某,石某便不同意偿还借款。2011年12月10日,廖某至,要求黄某、石某偿还借款3万元。本案中,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即廖某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黄某
关于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廖某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黄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必然导致从债务也超过诉讼时效,故廖某要求黄某、石某偿还借款胜诉权均已丧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主张债权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诉讼时效将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廖某在诉讼时效内仅向石某主张债权,而未向黄某主张债权,故廖某仅可以要求石某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故廖某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其效力及于债务人黄某,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案件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改。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仅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且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本案中,廖某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石某催还借款,其对保证人石某及债务人黄某的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故廖某对黄某及石某主张偿还借款的诉求均得到法律的支持,黄某并没有因不知去向而不须偿还借款。事实上,法律作此规定无疑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债务能轻易免除,债权人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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