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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案外人协助执行异议书怎么写

黄* 新疆-伊犁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14 10:41:56 1171人阅读

您好,有个朋友对他最近涉及的官司法院给出的最终判决,有异议,请问案外人协助执行异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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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是案外人协助执行异议书的模板,请参考:
异议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就(2014)青羊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向案外异议人送达的法律文书有明显瑕疵,贵院直接对案外异议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不足。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解除对异议人881882元存款的冻结。
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日贵院对异议人下发(2008)新都民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并按照该“通知书稿”冻结异议人存款881882元。异议人认为贵院法律文书有明显错误,审查事实不清,采取执行措施不当。
首先,贵院法律文书有明显错误,形式违法。贵院下发的法律文书名称为“协助执行通知书稿”,贵院并以之作为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但根据《民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下发所谓“协助执行通知书稿”的规定,该“通知书稿”当然也不能作为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并且,经异议人查实,贵院的该份“通知书稿”还存在文书编号重复使用的问题。在2015年3月×日,贵院也曾向异议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稿”,编号与此次“通知书稿”完全相同,均为“(2015)新都民执字第××号”,但两份“通知书稿”的内容却并不相同。这些问题既是法律文书制作欠缺严肃性的体现,也使得异议人有合理理由怀疑两份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从而对贵院的执行通知无所适从。
其次,贵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执行案外异议人的财产,法律依据不足,应予纠正。据“通知书稿”所述,贵院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一款,但事后异议人查知,民诉法的该条规定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见,民诉法只是规定了法院可以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没有规定可以对案外人的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贵院的执行行为法律依据不足,并且已经对异议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应立即予以纠正。
再次,贵院执行程序选择错误,应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保障案外异议人的相关程序权利。异议人与涉案被执行人确实存在经济上的纠纷,如果贵院认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享有到期债权,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贵院可以向异议人发出符合规定要件的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并在保障异议人其他程序权利的前提下采取进一步措施。贵院直接对异议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实际是以执行代替审判,剥夺异议人的合法权利,异议人除了提出本次异议而外,另保留向有关部门申诉和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2017-10-14 10:43:5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协助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法律文书】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三、如何提出执行异议1、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2、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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