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五级超额累计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 0;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0;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1250;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 30%,速算扣除数4250;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6750。对于个体工商户,一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2017-10-12 18:4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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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适用《个人所税法》,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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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交个税的征收方法有二种,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具体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只要企业有利润,不论采用哪种征收方法,也不论企业利润是否分配,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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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用查账征收方法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确定的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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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采用按企业销售收入乘上应税所得率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确定的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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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于2011年前8个月适用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四个月适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二者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不同,所以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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