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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已经开始执行的案子可以转移债权么

杨* 贵州-黔南 债务债权咨询 2022.10.20 21:12:33 320人阅读

请问已经开始执行的案子可以转移债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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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进入执行的案子不能转移债权。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

2022-10-20 21:13:33 回复

已经开始执行的债权转让是有效的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应当有效通知被执行人该债权已转让。《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二、必须明确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综上,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应当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并通知被执行人。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执行设置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强制执行笔者认为,狭义的规避执行仅指发生在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即开始着手转移财产,为逃避的强制执行做准备,广义的规避执行应当包括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的行为近期在对执行案件调查中发现,执行程序开始前,当事人转移财产行为普遍存在,多发生在诉讼阶段,其形式多样,主要体现在:1、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其所有的财产有偿转让第三人;2、放弃到期债权;3、无偿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5、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执行程序前转移财产的行为,提出如下防范和处理意见:1、立案和审判阶段,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2、对于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撤销权诉讼3、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有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有管辖权人民提起确认转让无效诉讼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执行设置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强制执行笔者认为,狭义的规避执行仅指发生在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即开始着手转移财产,为逃避的强制执行做准备,广义的规避执行应当包括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的行为近期在对执行案件调查中发现,执行程序开始前,当事人转移财产行为普遍存在,多发生在诉讼阶段,其形式多样,主要体现在:1、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其所有的财产有偿转让第三人;2、放弃到期债权;3、无偿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5、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执行程序前转移财产的行为,提出如下防范和处理意见:1、立案和审判阶段,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2、对于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撤销权诉讼3、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有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有管辖权人民提起确认转让无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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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已经进入执行的案子不能转移债权。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 简单地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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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开始执行的案子,其债权能否进行转移

    律师解析 在执行程序尚未完结之际,已分配给特定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允许进行债权转换。 根据我囯目前施行的相关法规,诉讼程序的参与者都是被执行依据中有效的法律文件所定义的民事权益和义务的承担者。 也就是说,一方是享有的合法权利,而另一方则拥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若非法定文书中明确确立的权益义务享有者或承担者,便不可作为执行程序的参与者,无权提出申请并履行执行职责。 概括来讲,执行程序的参与者即是法定义据中所列明的具有民事权益及负担的双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者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转换法文本项下所确立的债权的行为,对于执行程序本身来说,并不会直接导致替代原申请执行者成为执行程序的主导者,同时也不会因此产生法律层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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