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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开始前当事人转移财产的应该如何处理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执行设置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强制执行笔者认为,狭义的规避执行仅指发生在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即开始着手转移财产,为逃避的强制执行做准备,广义的规避执行应当包括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的行为近期在对执行案件调查中发现,执行程序开始前,当事人转移财产行为普遍存在,多发生在诉讼阶段,其形式多样,主要体现在:1、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其所有的财产有偿转让第三人;2、放弃到期债权;3、无偿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5、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执行程序前转移财产的行为,提出如下防范和处理意见:1、立案和审判阶段,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2、对于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撤销权诉讼3、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有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有管辖权人民提起确认转让无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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