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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股权质权应当怎样实现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股权质权的实现,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您好,建议电话咨询。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携带相关证据材料来律所咨询。
您好,“认定股权代持关系,一般应当以是否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为依据。但是,如果双方具有股权代持合意,即使没有签订协议,但有实际出资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实际参与经营情况、隐名股东与相关方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性文件等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完整证据链的,可以认定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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