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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拘传前要先传唤吗
1、不用,在刑事诉讼中,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2、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3、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
刑事诉讼中,被拘传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人,如果需要传唤前置,则非常容易“打草惊蛇”,使犯罪嫌疑人闻信逃脱。但民事诉讼中则无此顾虑,为了保证当事人利益,传唤前置就是必须的了。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留置盘问适用于以下4种情形:当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而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械具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只能适用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或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情形。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不得连续使用,拘传时间届满,对被拘传人未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二者的适用对象、时间规定均不相同,因此这两种措施不能合并使用。
在刑事诉讼中,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而拘传是强制措施,有强制性,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强制措施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对他们适用拘传。其实你想一下也就明白了,传唤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还有被告人都先用传唤再拘传,他们逃跑的可能性的有多大,怎么还能保障诉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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