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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如何确定违约损失赔偿数额
对于如何确定违约损失赔偿数额,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情形: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约定的条款属于约定损害赔偿。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则是法定损害赔偿。相应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应指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损害赔偿的内容,而“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则主要是指法定损害赔偿额无法认定。在理论上,约定损害赔偿一般要优于法定损害赔偿而生效,这一规定正是合同自由原则下的合同优先规则的具体反映,有约定的损害赔偿应首先执行约定赔偿,只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的损害赔偿。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8条规定的参照央行标准进行计算,首先应没有约定违约金,其次是实际损失额难以确定。只有在两种情况均具备的情况下,才可参照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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