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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犯了第八十条,第七项,被刑事拘留

ask****327 北京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10 16:03:52 156人阅读

涉嫌盗窃,犯了第八十条,第七项,被刑事拘留,现被关押在镇沅看守所,检查院会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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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2015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14117条

您好,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案件事实,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017-10-10 16:0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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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涉嫌盗窃罪第八十条在看守所刑事拘留:
涉嫌,简单说,就是可能涉及到盗窃嫌疑,需要立案侦查,确认是否成立,是否追究法律责任。我国施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涉嫌,就是还没有最后定性,在确认阶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涉嫌是指有跟某件事情发生牵连的嫌疑 。
涉嫌盗窃罪就是有犯盗窃罪的嫌疑 ,或者说是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2019-01-18 03:06:57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6927条

法院判决

2017-10-10 18:46:42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102672条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2017-10-10 17:00:02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8805条

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2017-10-10 16:26:58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你好,要看案值的。

2017-10-10 16:1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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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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