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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李* 江苏-镇江 合同审查咨询 2022.10.15 09:24:20 438人阅读

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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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5、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
6、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2022-10-15 09:25:20 回复

一、措施费方面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二、配合费方面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政府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三、材料调差方面1、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最好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四、变更签证方面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签证、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签证,无签证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3、明确签证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4、明确签证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签证项目。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五、工期方面1、明确总包单位对总工期负全责,因甲方分包项目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2、明确合同工期严格规定最终项目工期为整体工期,不分单体、单专业工期。工期拖延违约责任以最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完开始计取。3、因签证变更或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必须是关键工期上的延误,必须经监理甲方认可的书面签证方可作为索赔依据。4、因工期延误外的索赔(如材料涨价等)的处理方式,应由责任方承担。5、明确变更、签证引起工期的延误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费用计取问题。六、质保金方面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2、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七、不可抗力方面1、关于现场一周连续停电不超过及超过8小时的停电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及损失计取方式。2、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施工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把损失降到最低的责任。3、因甲方的原因(图纸等)尽量在合同谈判时以让利的方式予以不计。4、不可抗力的范围界限,比如火灾等人为因素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5、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须明确工程一切险所涉及的范围及双方关于此费用的计取。若不计取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给予计取后乙方未上险损失由乙方承担。此类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八、其他方面1、必须表明给物业公司移交的有关事宜,比如最好明确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甲方顺利移交给物业公司的义务。2、对外备案合同可以签订价格相对低的平米包干固定价形式,避免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后处于被动。3、注意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仲裁机构的确定,尽量规定到公司熟悉的所在地处理。4、违约费用的利息问题计取方法。5、规定上报预算的偏差大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必须能达到工程量计算与预算一一对应的程度。6、应明确结算审核由甲方出具的还是审核机构出具的为准。7、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合同审查施工方由于间接损失无法估量,可大可小,所以尽量避免此类间接索赔的发生。在合同中最好明确不计取此类间接费用。总之,对合同条款的不断深入了解,提高合同条款的精度。

、律师对承包合同的审查要点(一)对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二)对承包合同的主体审查(三)对承包经营权范围约定条款的审查(四)对承包合同利益分配条款的审查(五)对承包合同债务连带责任条款的审查(六)对承包合同中保证公司资产不减值条款的审查三、结语一、引言企业承包经营是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运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而采取的企业经营模式改革,其实质是将企业的财产权与经营权分离。鉴于传统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容易导致承包人一手遮天的道德风险和决策风险,致使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模式逐渐被公司制模式所取代。但在公司制普遍建立后,仍然存在部分公司尤其是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承包经营权的模式进行经营的现象,一些新型企业如基金公司对该种模式尤为亲睐。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权并无明文规定,也未予禁止,于是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对公司经营权的承包屡屡出现争议。当然在律师实务中也难免会遇到客户要求审查类似合同。本文拟从公司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律师如何就公司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审查,进行简要分析。本文并不考虑律师对合同审查的立场以及具体合同交易目的差异,仅从相对中立的角度以及合同基本架构去考量如何对此类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审改;同时鉴于目前采取经营权承包方式的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本文也仅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权承包问题,文中所称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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