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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犯主要有哪些情况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 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 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 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二、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注意以下几点: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2、杀害被绑架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注意以下几点: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2、杀害被绑架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专业解答对于抢劫罪的惩处,刑法典进行了加重。其中,新增了多项恶劣情节,如私宅抢劫、公共交通抢劫、银行抢劫等。如果多次或巨额抢劫,或者致人重伤死亡,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惩罚。此外,冒充军警抢劫、持枪抢劫以及抢劫军事或救灾物资等行为,也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专业解答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结果加重犯更是对社会安全和个人权利的严重威胁。由于加重结果如重伤、死亡等已经发生,这对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结果加重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发生了法定的加重结果,法院会根据这些加重结果来加重刑罚。这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人的严重过错,同时也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然而,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在实践中很难见到犯罪终止的情况。这是因为这些加重结果一旦发生,就会对被害人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对于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应该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以保护社会安全和个人权利。
专业解答绑架罪中的加重情节主要有:杀害、重伤被绑架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这些恶劣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犯罪嫌疑人一旦涉及这些加重情节,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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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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