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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犯主要有哪些情况

李* 江苏-泰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10.13 06:16:11 307人阅读

加重犯主要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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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
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
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 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2022-10-13 06:18:1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主要有致人重伤、死亡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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