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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犯主要有哪些情况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诬陷罪的;
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
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 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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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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