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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刘* 贵州-铜仁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09 15:28:01 3158人阅读

我在打一场官司,律师建议我走简易程序,但我不知道哪些适用简易程序的,就是说不知道哪些情况是适用的,希望大家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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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2017-10-09 15:3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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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简易程序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017-10-09 15: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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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程序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简易程序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

2020-12-10 17:51:52 回复

一、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转化的法定理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人民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1)发现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4)人们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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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8 17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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