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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刘** 江西-抚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2.10.10 13:14:44 390人阅读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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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行纪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1、索取报酬的权利。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民法典》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按照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处分权。
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民法典》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提存和留置权。
行纪人行使提存权应符合三个条件:委托人拒绝受领;经催告仍不受领;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受领。《民法典》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人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能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品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民法典》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2-10-10 13:1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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