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威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的,如果被胁迫的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协议的,则该协议被宣告撤销后即无需,且自始无效;
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撤销的,或者申请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不符合撤销条件,不予撤销的,则协议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高度重视案件的依法处理工作案件主要表现形式为负责拆迁单位为完成拆迁任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雇佣非本单位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协议或者对房屋进行非法。此类以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实施的行为,不但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工作,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在保障政府规划实施的城市房屋建设、农村旧村改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项目正常进行的同时,坚决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以暴力手段非法强制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
胁迫性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合同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胁迫性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原则,而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所以法律规定胁迫性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受胁迫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类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救济方式
1.撤销权的行使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受胁迫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
2.变更合同内容
胁迫订立的合同,还属于可变更的合同。利益受损方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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