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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措施适用的范围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任** 河北-石家庄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10.09 08:44:46 4411人阅读

对于很多知法犯法偷税漏税的人而言国家会采取强制措施,请问税收强制措施适用的范围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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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力所采取的一种强行征收税款的手段。

2017-10-09 08:4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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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税收强制措施适用的范围和注意事项是: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实施范围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的程序和时限有所不同。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无论在征收管理阶段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因此,都是税款与滞纳金一同执行。而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强制执行
在征收、管理、检查三个环节,税务机关均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征收、管理环节,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40条、68条、第88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检查环节,可按照第55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17-10-09 08:45:46 回复

依照《刑事诉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一、拘传  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一)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四)保证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保证人必须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保证人必须履行法定的保证义务。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六)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七)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八)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为监视居住或提请逮捕。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十)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监视居住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同取保候审相同。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其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  (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四、拘留  (一)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三)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  (四)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五、逮捕  (一)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对被逮捕人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1)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2)训诫训诫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4)罚款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5)拘留拘留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二、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的条件(1)拘传措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被告不到庭就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案件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须到庭而拒绝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的措施。(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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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 8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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