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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地产租赁的风险应该如何避免,谢谢各位大佬

陈* 吉林-白山 房屋买卖咨询 2017.10.08 15:25:14 9人阅读

我公司准备在北京租赁一处1000平米左右写字楼面积,检查出租方产权证,为个人房产,已于2009年7月抵押给银行;同时出租方向我方提供了银行出具的同意出租证明。为稳妥起见,我方租赁该房产还应规避哪些房地产租赁的风险?对方还应提供哪些证明资料,我方才可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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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将已租赁房产抵押给银行的;
  依据《担保法》第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已对外租赁的房产用于抵押,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延伸。因此,如银行接受已租赁房产作为抵押物,那么在处置该房产时,因其租赁合同继续对受让人有效,势必影响竞买人范围及房产处置价格,也就必然对银行债权实现产生消极影响。为避免此种情形出现,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应查明抵押物现状,对已租赁房产租赁到期日超过贷款到期日的,从严控制;对已租赁房产租赁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的,在确保租赁合同中无自动续租条款,且银行不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况下,可予以办理。如能取得出租人及承租人书面承诺(银行若处置抵押房产,租赁合同自动到期)将更能防范租赁房产抵押风险。

2017-10-08 15:2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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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的风险在于抵押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房产将可能被抵押权人拍卖,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一旦房产被行使抵押权,则公司不能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对抗新的房产所有人。对此,只能是由公司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尽量明确约定,一旦房产被行使抵押权,出租人应当如何赔偿公司的损失等。

2017-10-08 15:2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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