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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本人拿别的得东西做抵押,偿还不了

ask****323 山西-朔州 抵押担保咨询 2017.10.08 15:20:10 102人阅读

欠债本人拿别的得东西做抵押,偿还不了,能去扰乱欠债人其他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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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合法的债权,也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讨要,不能强行拿东西抵押,否则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和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n 过激的讨债行为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rn 比如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2017-11-14 14:14:2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欠钱不还的,若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拿他家东西抵押。若未协商一致,则不能。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人民在收到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人民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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