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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不好,赶其出家门
你好,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
你想咨询什么问题?
算家庭暴力。不应该这样做。对未成年人家庭有责任教育。赶出家门意味者推向社会,一但与问题少年混在一起后果不堪设想。新修订的家暴法自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该前提下,建议当事人与父母协商解决此事(多沟通协商),户口本只能由户主凭身份证补领、换领; 2、而且当事人未就业的前提下,也是不能在异地补领身份证的,户主是有权决定是否给子女使用户口本(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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