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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姊妹五人,最小弟弟是精神病,父亲先去世二十几年了,母今年刚去世了,弟弟一个人住,并且早在十年前母亲立过遗嘱她的房产财产属于我弟弟,而且房以买卖形式过户到我弟弟名下,现在我弟弟一个人住我要求姊妹四人共同照顾他能行通吗,还有我妈在我二姐家住了八年,我妈留下几万块钱,我二姐要求按月算,给他补偿,多下的分掉,但是我不同意可以吗,我该怎么办。
遗产如何处理需要继承人之间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兄弟姐妹有相互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需要给单独赡养的子女补偿
按照遗嘱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可以根据身体精神状况和劳动能力的高低、经济来源的多少、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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