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主体不适格的、实行不明确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属于刑事犯罪的等,对于上述情况,法院是可以驳回起诉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2.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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