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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岚青律师

林岚青,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律师。现任京师大连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大连青工委青工委副秘书长 分管业务研修培训部、曾担任大连市某检察院法律顾问律师、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人士、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21年为大连市某区检察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专职处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2018-2020年,担任泸州老窖、六个核桃辽宁地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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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使用简易程序通常是在什么情况下,求指点,谢谢。

陈* 新疆-阿勒泰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06 20:14:27 3083人阅读

我的试卷中有关于使用简易程序的考题,请问,使用建议程序通常在什么情况?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呢,求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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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知道如何使用简易程序,要清楚什么叫做简易程序,进而知道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具体来说,有如下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
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6、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7、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究竟哪些属于简易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诉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简易程序。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只是各执己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当然,也有一些简易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要包括: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2017-10-06 20:2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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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你使用简易程序的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什么事建议程序,什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控辩双方同意,简化了普通程序中的一些流程,降低人力、物力、诉讼成本,使刑事案件快速结案的一种特殊程序。简易程序应当在20天内结案。
    一审案件一般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一种例外,应当严格限制使用范围。
    简易程序不能滥用 。为了防止法院滥用简易程序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重新作出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解读:
  
1.只有基层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基层法院审理的都是一审案件,只有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审、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新《刑事诉讼法》删去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的起诉书都称他们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里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得是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共同认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律师和法官一方不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而不能用简易程序。
  
4.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不承认或者不完全承认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尽管控、辩、裁三方都认为被告人有罪,也要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让被告人在法庭上充分阐述自己不认罪的理由。只有被告人完全同意检察院的指控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5.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尽管检察院、法院、辩护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对检察院的指控也没有异议。但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还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6.原《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诉不理案和被害人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相关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多数不认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一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虽然都是轻微犯罪案件,确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不是简单的事情。所以《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一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根据这项新规定,公诉人、辩护人、法官、被告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不一定能适用简易程序了。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重新审理。

2017-10-06 20:1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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