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案件的胜败是由诸多因素决定,关键是证据的收集以及决策的方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同时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状记明的事项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
定。另外,对于民事纠纷,适家调解的,人民会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接受调解,解决纠纷,对于人民不予受理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
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答如下,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5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训诫的适用适用训诫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
(三)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
(四)罚款和拘留的适用罚款和拘留只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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