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专业解答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如果侦查羁押的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未结束,一般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1.延长羁押期限:如果案件情况复杂,需要更多时间进行侦查、调查或审查起诉,可以申请延长羁押期限。 2.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可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以便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3.调整侦查策略: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适时调整侦查策略,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4.转为其他法律程序: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其他相关人员或事项,可以将案件转为其他法律程序,如补充侦查、审查起诉等。 总之,这些调整都是为了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有效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处理案件。
专业解答侦查没有期限限制,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的侦查有期限限制。按照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专业解答中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公安机关主导调查、扣留审查、逮捕和预审工作,负有主要责任。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逮捕和自诉案件的公诉。人民法院独立审理案件。所有机构和个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事,确保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通常不得超过两个月。复杂案件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侦查结束不代表立即判刑,案件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才由法院审理。最终是否判刑取决于完整诉讼过程和案件实情。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由谁负责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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