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前几日驾车行驶在一条乡道上,与一辆货车有所碰撞,当时车上载有一名女士,两车相撞的结果导致这位女士头部和胸部有所受伤,请问一下这是否构成道具交通事故,那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件有哪些?
您好!您想咨询的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件分为两类,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 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 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其中至少有一方是车辆,车辆包括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2)事故必须 是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所称的道路上发生。依据我国有关的道路 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交通法规明确规 定的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 通行或作为公众通行的场所。矿区、厂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 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 甬道、机关、学校、单位大院内的甬道(以及渡口区道路)等不属 于道路的范围。(3)必须有损害结果发生。这里的损害结果包括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根据现有交通事故
处理的法律和法规,这 种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而不包括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 质损失。如果没有损害后果发生,则不是交通事故。(4)当事人的 主观心理状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没有任何过错,但不能是故意。 在道路上发生的危害后果,如果是当事人故意造成的,则适用《刑 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里须指出,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可 能是故意,但是交通事故一定是过失或者意外。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件有如下内容:
1道路要素
道路范围的界定,直接涉及到道路交通管理调整的范围。准确界定道路的概念,可以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不如实统计上报、管辖权限争议、罪与非罪、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伤害)罪、作为与不作为等许多问题。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显然该定义表述还不够清晰,但可以看出二层含义,一是指道路的范畴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二是指特定情况,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含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也属于道路。
2车辆要素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准确界定车辆性质,可以清楚地区分哪些是机动车,哪些是非机动车,实际工作中拼装车辆、无牌电动车等车辆的性质是什么,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是否交通事故。
3后果要素
交通事故必须是有人身伤亡,财物损失的后果的,如果没有损害后果的不能称为交通事故。因为处理交通事故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4过错、意外要素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明知”就是预见到、认识到,“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同样也是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当凶器危害他人,利用交通工具自杀等情况。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过失分为两类:一类是疏忽大意,另一类是过于自信。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是道路交通事故最重要的特征。
5必须有一方或一方以上是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时,至少应有一方是车辆,因此,自行车碰撞行人是交通事故,机动车碰撞行人是交通事故,但是人与人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结果致一人受伤则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6具有交通性质
所谓的交通性质是指在道路上进行的人和物空间位置的移动。“空间位置的移动”是指行驶状态和短暂的停止状态,因此,行人与短暂停止的车辆发生的碰撞事故、车辆开动后,发生的人员挤摔伤亡事故、公共汽车到站停车后发生的人员挤摔伤亡事故,都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是车辆尚未开动,发生的人员挤摔伤亡事故、停车场里从停止的车辆上掉下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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