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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纠纷如何分割 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夏** 山东-日照 财产分割咨询 2017.09.30 14:10:43 21人阅读

我丈夫是美国人 在中国工作 想问一下如果我们离婚的话 涉外离婚财产纠纷如何分割 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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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δ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上是对涉外离婚财产纠纷如何分割问题的解答

2017-09-30 14:1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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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 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①属地管辖权原则 ②属人管辖权原则 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 (3)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受诉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 (4)专属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 (5)协议管辖 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可以查看扣款来源就很容易判断,如果不能证明是婚前财产交的,就要分割。
  要处理保单,首先要确定财产分割的时点和保险利益发生的时点,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也为本人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受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做财产分割,保险利益则应归属于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单有财产公证的话,则按照约定执行。

)继承所得
  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继承所得的农村房屋,其前提是,已经事实上依据继承权实际占有了所继承到的遗产房屋,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在一起居住,宅基地是共用的,那么,即使是未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也不影响离婚时分割。否则,须办理了有关宅基地过户手续,离婚时才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继承已经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那么,离婚时,就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因为这同时涉及到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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