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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合同未注明担保期限的情况下,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六个月的担保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2、保证合同注明担保期限至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这里的二年也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017-09-29 17:45: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