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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如果赡养了,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邱** 山东-东营 收养赡养咨询 2017.09.29 13:34:08 1469人阅读

隔壁的孙奶奶年纪渐渐大了,体弱多病,唯一的外孙女现在才15岁,还在读初中,小女孩很懂事,有时候也会出去利用空闲时间去做下兼职来补贴家用。他们在其他地方没有什么经济上的帮助,就靠养老金在生活,由于奶奶经常生病,没有多余的经济,也不知道该怎么办?问一下孙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如果孙子女瞻养了祖父母,能否免除对父母的瞻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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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孙子女、孙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的条件有二:
(1)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
(2)老人的子女无力赡养。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孙子女赡养了祖父母,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律上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发生,并在社会保障尚不发达或不具备的情况下,将祖辈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时的赡养义务,分配或者说强制分配给了有负担能力的孙辈,据此所产生的孙辈对祖辈的赡养义务,即为有前提条件的法定赡养义务。法律在规定孙辈对祖辈的有前提条件的法定赡养义务的同时,并没有规定孙辈对父辈的法定赡养义务应当免除。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辈在两种情况发生时对祖辈有赡养义务。一种情况是“子女已经死亡”。这种情况发生,意味着孙辈对父辈的赡养义务不可能再发生;另一种情况是子女没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发生,往往意味着父辈需要自己的子女尽赡养义务,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受赡养的条件,如果自己的子女应对祖辈尽赡养义务而不应再对父辈尽赡养义务,父辈的生活将失去保障。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免除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孙辈应承担双重赡养义务。

2017-09-29 13:4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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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案例中的孙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可以分为以下的情形,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完全能负担自身所需,那么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其赡养义务。当然,如果祖孙之间完全基于亲情,在对方没有困难的情况下仍愿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也是值得提倡的。说到本文的案例,孙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是根据不同的家庭环境不同而决定的。

2017-09-29 13:3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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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刘老太来电说,她的4个儿子经常因赡养老人发生争执,2000年,兄弟4人征得老人同意后达成协议:由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老四赡养母亲,负责养老送终。兄弟4人都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并邀请邻居作见证人。之后,兄弟4人也按协议履行了。2005年,刘老头病故,所花费用均由老大、老二分摊。后来,老三、老四先后下岗,生活十分困难。刘老太认为,根据现状应由4个儿子共同赡养自己。但老大、老二认为,按照协议他们只承担父亲的赡养费,现父亲去世,赡养义务已履行完毕。老人问,老大、老二的说法合法吗  阿普认为,老大、老二也应该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家庭中有多个子女的,赡养人对于赡养义务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订立分工协议的方法进行。协议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但无论条件多差,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不得免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可见,协议的内容应当以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且所定协议只能在子女之间发生效力,签订协议的子女不得以此对抗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刘老太的4个儿子为赡养老人达成的协议,是他们对赡养义务所作的分工。这种分工在老人都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可以视为4个儿子都履行了赡养义务,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刘老头的去世并不意味着老大、老二已履行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尤其是当老三、老四出现特殊情况难以赡养母亲时,老大、老二仍应承担赡养义务。当然,老三、老四经济条件转好时,可以自觉向老大、老二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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