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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不接传票如何办呢
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也就是说采用公告送达这一方式后,即使拒绝传票,在六十天后仍当作已送达,法院就会采取缺席审理,如果最后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则会直接判处二人离婚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意见】 【分歧】对本案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代为交纳公告费,案件继续审理下去,理由是:公告费并非属于诉讼费,在原告不交公告费的情况下,可代为缴纳公告费,在案件结案后根据处理结果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应裁定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理由是:公告费用类似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不预交公告费,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公告费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并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据此,可以看出,公告费应当由当事人执行承担,并且该费用不得代收,也明确了这部分费用也不能代缴,为此第一种意见是不能成立的。 二、公告费不属于案件受理费的范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可见,公告费并非案件诉讼费用。三、不交纳公告费的应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如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将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在人民没有解决问题,反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势必引发原告的不满,造成、等不稳定因素。如裁定驳回,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则将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如果原告对裁定不服,可向上级上诉。如裁定错误,可纠正。如原告要求再离婚,可依法再次,或找到被告后协议离婚,降低当事人成本及司法成本。 综上,如原告拒交公告费,应裁定驳回原告的。
A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在离婚诉讼中,有些被告不签收的传票,工作人员打电话要求其来参诉,却不告诉自己的地址,在开庭时拒不到庭。被告认为自己不到庭,就没有办法下判。面对这种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被告不签收诉讼文书 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我国法律共规定有六种方式 (一)尽量采用直接送达 所谓直接送达,指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在外地,或为军人,或者是被监禁的人,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 (二)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其它代收人拒绝接收的,可采用留置送达。由送达人、见证人(有关基层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见证人绝签字或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三)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被告不到庭 (一)有明确地址与联系方式但不到庭 1、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第一步,进行两次传票传唤 第二步,拘传 根据《民诉意见》,被告属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情案情的被告。对于离婚案件的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被告,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2、有正当理由不到庭 由被告向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出国、外地、患病等),也可同时表达自己的意见,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债务如何分担。由根据具体情况,迳行判决,或者决定延期审理或裁定中止诉讼。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告没有下落不明却故意不告诉地址 在穷尽其它方式不能送达后,公告送达,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三、附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婚姻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4、《民诉法》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5、《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综上,对于离婚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案件又是属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如果案件不是属于被告人必须到庭的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业解答第二被告人不接法院传票会视为拒收,也就是按照已经送达的方式来确定。当然了,如果说在了解法院送达了开庭传票的具体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的情况之下,仍然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话,那么是可以确起审理。
律师解析 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采用公告送达这一方式后,即使拒绝传票,在六十天后仍当作已送达,法院就会采取缺席审理,如果最后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则会直接判处二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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