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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式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从实务层面来看主要有以下途径:1、单方保护,即一国通过其国内立法单方面宣布保护外国知识产权,而不求任何互惠。但在当今国际社会,此种保护途径已经不再采用,顶多在实践中被个别地区保留。2、互惠保护,即某国承认并保护依本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则本国就承认并保护该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比如,我国在参加《巴黎公约》前,曾分别与多国在商标保护上施行互惠原则。3、双边协定保护,指国与国之间签订双边保护协定的方式,相互承认和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如,1979年中美《双边贸易关系协定》1992年中美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等。4、缔结国际条约保护,即多国之间通过政府间的谈判,就知识产权在多国范围内的保护问题达成多边协定。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定》《制止商品来月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世界各国对工业产权范围的理解有所同,但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当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当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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