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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合算共同犯罪吗
不算。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并且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日本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共同正犯分为实行共同正犯和共谋共同正犯。实行共同正犯是指行为人亲自参与实行犯罪行为的共同正犯,包括参与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正犯(如参与实行罪的杀害行为、罪的强制行为或奸淫行为)和参与实行构成要件以外行为的共同正犯(如实施为杀害实行行为者现场把风、为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者接应的行为);共谋共同正犯是指行为人并未亲自参与实行犯罪行为的共同正犯。但实际上,“共谋”一词无非是“意思联络”之意,不论何种共同正犯,都不可能不是“共谋”的。共同正犯之成立除具有共同行为之实施外,尚须各个正犯间之共谋合意,无论实行之共同正犯,抑或共谋之共同正犯,均须具共谋之主观要件,始能成立共同正犯。故严格言之,实行之共犯亦为一种“共谋”之共同正犯。从我国刑法理论来看,仅有共谋而未有实行行为者,与实施实行行为者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那么,共谋而未实行者是否可以成立实行犯的共犯呢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相约翌晨到丙家共同下手将丙杀死,甲如期到丙家,而乙未去,甲一人便将丙杀死。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犯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甲、乙虽然都有杀丙的故意,但二人缺乏共同的行为,因而甲、乙二人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甲单独构成既遂罪,乙参与了密谋,只应对的预备行为负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谋是共同犯罪行为,参与共谋即使未实行也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而犯罪的预备和犯罪的实行是两个紧密相连的阶段,共谋属于犯罪预备,不能把犯罪的预备同犯罪的实行之间的密切联系割裂开来,而把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的行为视为与甲单独杀死丙这一犯罪活动的全过程无关的、以外的行为。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共谋本身是一种行为,即犯罪的预备行为,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犯意表示;即使参与共谋者事后未实施实行行为,其与事后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亦具备了共同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之条件。退一步讲,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数人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仅参与共谋、其余人既共谋又实行的情况。那种认为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行为的观点,忽视了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同质性,也忽视了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行为之间的协同性、关联性。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在于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不同,而在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构成要件的要素有所不同。在上例中,甲、乙二人既然共谋杀害丙,就不仅仅是有的意思联络了,而是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了。在共谋的前提下,甲继而实施了的实行行为,使共谋的内容得以实现,进一步表明甲、乙二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行为。认为甲、乙二人都构成罪,但认为甲的行为单独构成罪既遂,而乙只对预备负责,否认他们之间成立共同犯罪,这种观点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在承认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可以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尚有两点需要说明:(1)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如果仅仅参与共谋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此时,仅仅参与共谋者与事后又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2)对于仅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应视具体情况按照既遂犯或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处罚;在共谋者均未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各共犯人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各共犯人都是预备犯;如果各共犯人均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而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各共犯人都是中止犯;如果部分共犯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而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前者按预备犯处罚,后者按中止犯处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共同犯罪未遂认定标准简单共同犯罪,又称之为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相互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该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应该构成犯罪未遂。由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也不同,这使得共同犯罪形态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犯罪未遂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罪。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律师解析 不算。 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并且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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