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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6、重复起诉的;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会在立案之后裁定驳回的情形如下:(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2)超过法定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申请复议的;(6)重复的;(7)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的;(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10)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以上情形中,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另外,人民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裁定驳回。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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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裁定驳回自诉的案件情形有主体不合适,或者是被告不明确;同时还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的事实或是理由;如果存在有仲裁协议的,那么也是会被驳回的,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专业解答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对于贸然裁定驳回起诉,不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专业解答进行行政诉讼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但适用的法律已经废止,出现这些情况,人民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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