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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结婚十年,现在因为感情不和打算离婚,我们现在已经分居了六个月,根据相关规定,请问新婚姻法分居六个月怎么判?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婚姻法分居六个月,如今判决离婚的事实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而达成这一事实的情节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并不是您所说的六个月。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觉得满意的,请采纳。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法》新婚姻法分居六个月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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