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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修改有哪些

杨* 贵州-毕节 商业秘密咨询 2022.09.03 10:07:11 376人阅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修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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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业秘密罪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代替“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
2、新增商业秘密犯罪的侵权手段。《修正案》删除以“利诱”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违法认定,增加了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犯罪手段;
3删除商业秘密定义;
4、新增向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相关犯罪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022-09-03 10:09:11 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0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现在看来,这部法律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关于掠夺性定价的问题对其前提没有规定清楚。实际上,只有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主体持续、恶意贱价销售,才可能危及市场竞争和社会利益,不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其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对市场没有什么损害,对于消费者则有百利而无一弊。但工商局在查办案子时往往不得要领,对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没有考虑其是否处于市场优势地位。还有如规定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这在当时是有其合理性的。我记得当时有的商家搞有奖销售,买一包瓜子就可抽奖夏利汽车,这就把商家和消费者的竞争吸引到赠品上了,对商品本身的质量倒不在意了。然而现在这种规定就不合理了,如卖一套商品房赠一个车位,一个车位可能8万元,但相比一、二百万元的房价来说还是个小数目。发达国家对此有很好的经验,即根据标的的价值高低来决定赠品价值是否合理。另外如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姓名没有知名度的限制。现实生活中人的姓名重的很多,假如我没有恶意,你也没什么知名度,我使用与你相同的企业名称和姓名不会引起别人的误认,就应当允许。发达国家就此也有一个知名度的限制。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初制订的有些内容已不能跟上时代的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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