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资阳法律咨询 > 资阳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43条有什么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43条有什么规定

杨**)艳 四川-资阳 行政诉讼咨询 2022.09.02 21:30:10 444人阅读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43条有什么规定

其他人都在看:
资阳律师 行政类律师 资阳行政类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追究责任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2、《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送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作出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派人与当事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3、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2022-09-02 21:31:10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