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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苏** 湖南-株洲 宅基地咨询 2022.09.02 12:22:51 351人阅读

什么情况下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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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4、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5、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6、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7、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8、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2022-09-02 12:24:51 回复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村民申请宅基地,是需要人民政府批准的。如果是有人从中作梗,当然可以举报等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对于一般的人民政府不批准村民的宅基地申请,村民有两种途径进行救济:
首先,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所谓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如果县级政府不予批准宅基地的申请,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这时候要注意一点,法院受理后,只是对人民政府不批准村民宅基地申请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撤销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决定。而最终是否批准宅基地的申请,仍然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也就是说,法院认定人民政府不批准的决定是违法的,由法院撤销不批准的决定后,人民政府重新对是否批准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作出决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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