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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期间质物所生孳息收取人是谁呢

罗** 山西-朔州 抵押担保咨询 2022.08.30 16:03:05 462人阅读

质押期间质物所生孳息收取人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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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的,则质权人不能收取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022-08-30 16:0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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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归谁

    律师解析 孳息有两种,在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要分情况而定: 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如出租设备的租金。 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 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一般而言,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4.09.08 13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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