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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42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兰** 江苏-南通 其他侵权咨询 2022.08.28 12:21:17 376人阅读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42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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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022-08-28 12:22:1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驶或者暂扣车辆和设备:
(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的;
(二)营运客货车辆超范围经营的;
(三)无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四)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物品和危险品的;
(五)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
(六)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驶或者暂扣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停驶或者暂扣车辆所载的客、货及时接驳,所发生的接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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