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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关键就在这个“三分之二以上”,换算成百分比,就要等于或超过66.7%的股权才能通过以上规定的决议,而如果某一股东的股份为33.31%以上时,那么其他股东的股份加起来也不会达到66.7%,所以只要这一个股东投反对票,就决定了股东会决议是不能通过了,这就相当于“一票否决权”。
2017-09-22 07:4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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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少数服从多数,是建立在做大多数人愿意做的事情,其成本最低、执行速度最快、动力最大的基础上的。但是,并不排除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里的事实。多数和少数的关系,在此不就一目了然了吗?之所以赋予大股东有决策权,是在公司发展方向、长远规划、重大人事任免和巨额投资等原则问题上,他负有重大责任。稍加不慎,有可能全家荡产。当然,千里之马,也有失蹄之时。所以,公司日常的经营由管理阶层负责。重大事宜由董事会讨论,让大家表态,并将问题辨明白,便于大股东做最后决策。事情总得做最后决定,才能执行(比如,当表决为4:4时,大股东的一票放在哪边,就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大股东一人说了算,只能是家族式企业。上市公司,要对所有股东负责。所以,又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显民主。因为,历史证明:少数服从多数正确的多,失误的少。即使失误,由多数人负责,也是多数人自认倒霉的事情,而不会责怪他人。 简而答之,仅供参考。
2017-09-22 07:3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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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少数服从多数,是建立在做大多数人愿意做的事情,其成本最低、执行速度最快、动力最大的基础上的。但是,并不排除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里的事实。多数和少数的关系,在此不就一目了然了吗?之所以赋予大股东有决策权,是在公司发展方向、长远规划、重大人事任免和巨额投资等原则问题上,他负有重大责任。稍加不慎,有可能全家荡产。当然,千里之马,也有失蹄之时。所以,公司日常的经营由管理阶层负责。重大事宜由董事会讨论,让大家表态,并将问题辨明白,便于大股东做最后决策。事情总得做最后决定,才能执行(比如,当表决为4:4时,大股东的一票放在哪边,就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大股东一人说了算,只能是家族式企业。上市公司,要对所有股东负责。所以,又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显民主。因为,历史证明:少数服从多数正确的多,失误的少。即使失误,由多数人负责,也是多数人自认倒霉的事情,而不会责怪他人。简而答之,仅供参考。
2020-12-10 13:51: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