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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钱,乙欠丙钱,乙可否将债权转让到甲头上,是否需要甲认可
甲和乙的约定仅仅对内有效,在对外关系上,如果甲已经将该笔债务转让给任意第三人,乙必须向第三人履行付款的义务。至于因债权转让增加的费用,由让与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是合同无效的一个情形。本合同中,如果认定甲乙恶意串通损害丙的利益,则甲乙的租赁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很难认定甲乙恶憨工封继莩荒凤维脯哩意串通损害丙的利益。因为涉及的是两个租赁合同,丙是否承租有相当大的自主性,甲乙即使恶意串通,也很难损害丙的利益。因而很难通过恶意串通认定甲乙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可以通过乙丙租赁合同存在欺诈等情形,认定乙丙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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