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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易** 云南-德宏 其他侵权咨询 2022.08.22 03:12:57 479人阅读

在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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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是指公共通行的道路。根据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渡口、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条所说的公共道路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中的公路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公共道路既包括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也包括人行道路。另外,广场、停车场等可供公共通行的场地、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但允许不特定的公众通行的道路都属于公共道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2-08-22 03:1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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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解析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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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怎么承担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主体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实施该行为的侵权人。另一类是对公共道路具有养护、管理职责的主体。 这一条分别对直接侵权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两种情况作了规定,直接侵权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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