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山东的朋友,现在朋友家的房子被要求拆除,所以但是钱却给的很少,所以朋友就想了解一下关于山东省房屋拆迁维权律师的相关问题。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国家关于山东省房屋拆迁维权律师相关问题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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